龍井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龍政發〔2022〕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有關局室,有關直屬單位:
《龍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經市政府十九屆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龍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規劃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各鄉、鎮及工礦區另行制定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三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征收服務的勞務報酬從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具體聘用辦法由市征收部門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另行規定。委托事項一般包括:協助進行調查、登記,協助編制征收補償方案,協助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就征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征收人協商,協助組織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以及組織對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組織實施房屋征收中被委托方發生的費用,按照房
屋征收費用的2%的比例列支,計入征收成本。
第七條 市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九條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具備房屋征收工作的相應專業知識。市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并進行考核。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擬征收房屋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進行論證。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分別對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情況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條件,經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后方可實施。具體認定條件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現場踏查等情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搶栽搶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暫停期限內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按期作出的,暫停期限屆滿后,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自動廢止。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認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無籍房屋給予補償,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但有規劃、土地審批手續,并按照審批事項建設的被征收房屋。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證明材料證明其房屋合法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被征收無籍房屋,可按照有證房屋進行補償,不符合的則按無照房進行補償。其房屋面積,以具備資質的測繪機構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與實施時間;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搬遷期限等;
(五)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不含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及時公布。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專門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者評估結論為不可實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超過200戶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梢圆捎卯a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部分的房屋價款計入征收補償費總額,可不存入相應補償款。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3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不得少于15日,房屋征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征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設,鼓勵應用房屋征收信息系統加強對房屋征收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網站公開發布征收評估報名公告。報名后,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業績情況、估價師執業情況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布,由被征收人在5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確定,或者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隨機選定。采用投票方式確定時,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得票數應當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采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時,應當組織被征收人代表、基層組織代表及評估機構代表參加,邀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并全程錄像。房屋征收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與房屋征收評估活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條 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確定至少2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負責該房屋征收評估項目,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確定后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換。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無利害關系的街道(社區)工作人員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分戶初評結果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予以修正。公示期滿,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送交房屋征收部門,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征收評估報告應當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至少2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在房屋征收評估中不按要求查勘現場、制作評估報告、現場答疑、復核評估的,應當督促其履行合同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
之一的,所作出的評估報告無效:
(一)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二)違反規范規定,出具存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三)違反房地產評估資質的相關規定,以分支機構名義承
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或者出具評估報告;(四)轉讓或者允許他人利用房地產估價資質從事房屋征收
補償評估;
(五)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串通,損害國家或被征收人合
法權益;
(六)違反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三十一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是指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的平均交易價格,應排除偶然和不正常因素。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三)附屬設施價值的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以下辦法進行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產權性質為住宅,產權調換成住宅的,被征收人應繳納樓層差價、建筑成本價及市場價三部分,具體收費
標準由住建部門提供。
1.被征收房屋面積與產權調換面積實行一比一兌換,并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收取樓層差價。如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產權調換面積,則按照產權調換面積收取樓層差價。
2.產權調換50平方米以內面積部分,扣除被征收房屋面積和獎勵面積,不足部分按照建筑成本價計算;被征收房屋面積和獎勵面積大于等于45㎡的,只給予5平方米建筑成本價,再超出面積按照市場價收取。
(1)多房合一:被征收人名下有多個房屋,要求被征收房
屋面積合并后產權調換成一個房屋的,100平方米以內面積部分,
扣除被征收房屋面積和獎勵面積,不足部分按照建筑成本價計算,
超出10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市場價收取。
(2)一房多分:被征收房屋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被征收
人要求產權調換成多個房屋的,只給予5平方米建筑成本價,超
出面積按照市場價收取。
3.被征收房屋面積與獎勵面積大于產權調換面積的,多余面積按照征收補償價格進行折算并補償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產權性質為非住宅,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應按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具體收費標準由住建部門提供。如被征收門市房調換新建門市房。被征收房屋面積與調換面積實行一比一兌換,無需繳結構差價,超出面積部分按照市場價格結算。
第三十五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地段不具備房屋產權調換條件的,可以在其他地段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
第三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除了對原房屋進行補償或安置外,還應對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越冬采
暖補助費、簡單裝修費、附屬物補償等,安置后統一結算支付。
(一)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助費500元,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上述搬遷補助費2倍發放。被征收房屋由承租人使用的,產權人與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或相互間相關約定,自行協商解決搬遷補助費的分配。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以12個月為基準,從簽訂征收協議起,每月每戶補助300元,超過12個月的,第13個月起,每月每戶補助400元,截至安置完成。選擇或中途變更為貨幣補償不享受此政策。
(三)越冬采暖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過渡期限內需要過冬的,應向被征收人按150元/月的標準支付越冬采暖補助費。采暖期限以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四月末為止。選擇或中途變更為貨幣補償不享受此政策。
(四)簡單裝修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征收面積,補助50元/㎡。征收面積不足50㎡以50㎡計算;征收面積大于50㎡的,以產權證面積為準。選擇或中途變更為貨幣補償不享受此政策。
第三十八條 征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的,按照住宅進行補償或安置,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經營獎勵。在征收決定做出前正在用于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工商營業執照連續年檢滿3年以上的,在房屋征收的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搬遷,從事商業、服務業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10%給予獎勵,從事其他行業(加工、倉儲等)按評估價格的5%給予獎勵,逾期不簽約的將取消獎勵。用于經營活動的房屋面積以實際用于營業的面積為準。
第三十九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除對原房屋進行補償或安置外,還應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業損失補償,安
置后統一結算支付。
(一)搬遷補助:選擇貨幣補償的,向被征收人支付一般經營性房屋搬遷補助費2000元,對搬遷物的重量、質量價值以及拆卸、搬運、安裝的拆遷補助5000元。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上述2倍發放。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以12個月為基準,從簽訂征收協議起,每月每戶補助300元,超過12個月的,第13個月起,每月每戶補助400元,截至安置完成。選擇或中途變更為貨幣補償不享受此政策。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合法經營者停產、停業的(不含征收前已停產停業的企業或經營戶),可按生產經營性質,按征收房屋評估總價值的5%、10%、15%比例進行一次性補償。
第四一條 征收房屋的附屬物補償:倉庫、菜窖、無照房等附屬設施,按照第三方價值評估進行補償。
第四十一條 對符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公有住宅房屋,應當先進行公有住房出售,再實施房屋征收。對暫不具備公有住房出售條件的,可以采取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承租人繼續承租,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已經登記的,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未經登記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定、處理的結果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對被征收房屋面積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可以委托具備測繪資質的部門對房屋面積進行重新測量,征收部門最終按照測繪報告面積進行補償。
第四一四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合法性進行認定。未經登記建筑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設成本結合新舊程度予以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 因施工后期建設需要,對非征收規劃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的,經市征收部門向人民政府請示獲得批準后,可以進行征收與補償。
第四十六條 市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第四十七條 征收區域內,被征收人名下有兩套及以上房屋(有產權證)的,每一套房屋及其附屬物都應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征收商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征收
部門按照第三方評估價值予以貨幣補償。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征收決定做出前,房屋滅失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決定做出后,非因被征收人過錯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對房屋給予補償。
第五十條 房屋登記管理機構應當在征收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現場核查、拍照、留檔。征收管理部門自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辦理被征收房屋的產權注銷登記手續。第五十一條,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將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一)產權或者使用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其他原因。
房屋的補償費及有關資料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辦理提存公證并暫存。
第五章獎勵與優惠政策
第五十二條 征收住宅時,對主動簽約并配合征收和搬遷工作的,加大面積(貨幣)獎勵。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20%給予面積獎勵,獎勵面積部分不收取任何費用: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每平方米評估價格的20%標準給予貨幣獎勵。非住宅不享受此政策。
第五十三條 征收房屋時,對主動簽約并配合征收和搬遷工作的,給予搬遷獎勵,具體數額方案另定。
第五十四條 安置工作開始后,被征收人持有市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效領取證明的,被征收住宅獎刷原面積的20%之后,面積仍小于50平方米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其他住宅的),按50平方米進行補償或安置。
第六章其他
第五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因買賣、繼承、訴訟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屋買賣協議、合法遺囑或其他有效證據確定被征收人。不能確定的,房屋實際管理人、繼承人、買受人等提出主張權利的,列為主張權利人。
第五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時,被征收房屋已登記的。以產權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為被征收人,行政文書、評估報告等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并將征收補償資金提存、產權調換房屋予以保留。被征收方房屋未登記的,應以“XXX房屋相關權利人”在行政文書、評估報告中標明,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同時將征收補償資金提存,產權調換房屋予以保留。
第五十七條 對通過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取得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征收的,應當按照征收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第五十八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房地產抵押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第五十九條 如有征收補償漏項,經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房屋征收程序合法,因被征收人不提供證據或勘驗條件等原因造成評估漏項的,可進行補充評估。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致使被征收房屋價值無法通過評估予以認定的,被征收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條 房屋征收行政文書以及分戶評估報告送達時,被征收人拒絕接收的,可以邀請街道(社區)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采用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同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醒目位置予以張貼,并邀請街道(社區)等代表到場見證。
第六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消極配合征收工作的、不愿搬遷的、漫天要價的,可由市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取消獎勵和優惠政策。
第六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等材料。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以及破壞、拆除房屋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六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市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新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相關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單位,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相關處分。
第六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征收部門依法追索評估費并索賠因此造成的損失,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將案情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龍井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做
出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9日龍井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龍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龍政發〔2014〕24號)同時廢止。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按照原補償辦法與方案執行。
龍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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